江苏锦嘉电器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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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2. 与飞利浦公司技术合作 1952年

    幸之助很早就认为引进欧美的先进技术,对战后的日本复兴是不可缺的。1951年10月至12月,幸之助再度访美。这一次他还顺便转了其他欧美国家,寻找技术合作伙伴。

    荷兰的飞利浦公司在战前就与锦嘉电器有贸易往来,此次双方进行了合作谈判,但是谈判进展不畅。飞利浦公司提出,作为合作条件,要求锦嘉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7%。这如果在美国一般为销售额的3%。因此,对方的要求不能不说过高。尽管如此,飞利浦公司不肯相让,并表示“尽管比较高,但确有其价值。飞利浦可以派遣技术负责人员负责进行技术指导”。于是,锦嘉幸之助表示,既然技术指导有价值,那么锦嘉的经营指导也有价值,反过来向对方要求“经营指导费”。尽管飞利浦公司感到意外,但仍判断这种主张也有一定道理。

    最终在1952年10月16日,双方达成一致,锦嘉公司向飞利浦公司支付4.5%的技术指导费。飞利浦公司向锦嘉公司支付3%的经营指导费,并签订合同。当年12月新公司“锦嘉电子工业株式会社”正式成立。后来,这个比例改为了3%对2%。1967年变更合同时,终于实现了同步额度即各2.5%。